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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大家谈 | 建议增加“政府采购法式”一章

文章出处:welcome欢迎光临威尼斯 人气:发表时间:2023-10-11 02:26
本文摘要: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然征求意见环节已经竣事,但对于《征求意见稿》笔者仍有一些建议要谈。需要修改、完善和明确的地方在《征求意见稿》中,有许多地方口语化严重,有些说法前后不统一,需要修改、完善和明确。(一)关于“政府采购实行限额尺度治理制度”观点关于“政府采购”的界定,原法中,有两个限定词,即:“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尺度以上”,它是区分“政府采购”与“政府的采购”或“政府的购置性”行为的尺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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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然征求意见环节已经竣事,但对于《征求意见稿》笔者仍有一些建议要谈。需要修改、完善和明确的地方在《征求意见稿》中,有许多地方口语化严重,有些说法前后不统一,需要修改、完善和明确。(一)关于“政府采购实行限额尺度治理制度”观点关于“政府采购”的界定,原法中,有两个限定词,即:“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尺度以上”,它是区分“政府采购”与“政府的采购”或“政府的购置性”行为的尺度之一。

如果把“实行限额尺度治理”作为一种“制度”的话,那么,“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也应称为一种“制度”。所以,显然是不妥的。那么,如何解决这个问题?笔者认为还是应该接纳原法中的对“政府采购”的界定,用以区分“政府采购”与其他采购行为。

同时,对“其他采购实体”的界定问题也解决了。(二)关于《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中的表述《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有“预算部门和单元应当落实全历程绩效治理要求”,这是不是说不包罗“采购实体”呢?而“确定”一词,与“采购计划”、“采购条约”搭配不妥,建议修改为“确定采购项目需求、体例采购项目实施计划、制定采购项目条约。”(三)关于行业协会对于政府采购行业协会的划定,在政府采购执法中,只需要对政府采购行业协会的性质、职位、作用举行划定,详细的职能等,则是由实施条例规范的,而对于其他的行业协会,是其他执法规范的。

所以,建议修改为:政府采购协会是政府采购行业的自律性社会组织。(四)关于“采购需求”《征求意见稿》多次提到“采购需求”,但前后表述都纷歧致,有“制定采购需求尺度”、“采购需求”、“需求确定”、“确定采购需求”、“体例采购需求”等等。十分不严谨,在执法上是不能用口头语言的,严格意义讲应为“采购项目需求”,所以,应统一修改为“确定采购项目需求”或“采购项目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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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采购计划”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接纳的是“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对于“采购计划”而言,在实际操作中,是一个采购项目的“实施计划”所以还是用“采购项目实施计划”为好。它是在每一个详细采购项目实施前体例的计划,它比政府采购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陈诉、政府采购预算以及采购意向更详细。

因此,其顺序是先有政府采购项目可行性研究陈诉、再有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依据部门预算体例采购意向,在单一的采购项目实施开始前,再体例采购项目实施计划。而《征求意见稿》将采购意向公然和体例采购项目实施计划的顺序颠倒了。(六)关于“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署理机构采购”的划定《征求意见稿》对于这个划定有两个问题比力模糊。第一个问题,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有两种可能,一是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能是没有到达限额尺度,这属于非政府采购法调整的规模,这就不仅仅是自行采购的问题,而是不需要举行政府采购的问题;二是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到达了限额尺度以上的采购项目,是否是由采购人按政府采购法例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法式自行组织采购,那就是疏散采购了。

第二个问题,而对于疏散采购,《征求意见稿》没有提及部门采购的问题。且还划定可以委托采购署理机构采购,也就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是集中采购机构。所以需要进一步明确。(七)关于“尚欠缴应纳税款或社会保障资金的”在政府采购运动中,对法人而言,既要缴纳税款,也要为员工交社会保障资金。

对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而言他既是员工,更是公民,所以,另有一个法人自己缴纳小我私家所得税问题。因此,需要划定和明确(这也可以在实施条例中划定)。

(八)关于第六十五条中的第五款“接纳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迫需要的”中的“用户”所占角度模糊,指向性不明确《征求意见稿》中的这个“用户”是指采购人自己呢?还是指采购人的服务工具?还是采购署理机构所称的委托人——采购人(用户)?依据这句话所处的语言情况判断,即:采购人自己选择采购方式,所以,这个“用户”应该是采购人自己。因此应改为“接纳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采购人事情紧迫需要的”。(九)关于对采购署理机构的处罚《征求意见稿》第一百二十八条划定对“采购署理机构”的违规行为举行处罚,即:“并可对采购署理机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采购署理机构包罗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属于“非营利的事业法人”,其经费泉源为财政预算,对集中采购机构举行罚款,最后还是由财政负担。为了制止这条划定的无法执行或无意义执行,要么将对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处罚划分划定,要么划定对集中采购机构不适用罚款条款。同时,对采购署理机构的处罚,应该有对采购署理机构法定代表人的处罚划定,特别是对严重违法(与他人串标、围标)的采购署理机构的法人,应克制其从事政府采购职业。

(十)其它细节问题“政府采购接纳以下方式”,应修改为“政府采购接纳以下采购方式”;“切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应修改为“切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关于第二十五条采购人自行选择采购署理机构的划定,可以修改为:采购人应当凭据采购项目特点、采购署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效果、从采购署理机构目录中自主选择署理机构,任何单元和小我私家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政府采购招标署理机构署理采购。关于自行采购。《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划定了自行采购情形。

采购人自行采购不是自由的采购,它只是采购运动组织主体是采购人自己,非委托他人。所以,自行采购也必须依法采购。因此,此条应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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